10月27日,畜牧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保障畜禽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促進我國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擬完善畜禽遺傳資源和種畜禽管理相關規定,完善有關扶持政策規定等。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的畜牧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作出修改完善。
突出鼓勵支持畜禽養殖生產,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畜牧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時促進畜牧業綠色發展;國家建立健全現代畜禽養殖體系;從事畜禽養殖應當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做好質量安全工作;加強對畜禽養殖戶的指導幫扶。
加強畜禽疫病防治,做好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保障公共衛生安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國家采取措施加強畜禽疫病監測、畜禽疫苗研制的內容;將相關條款中的“畜禽糞污處理利用”改為“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明確從事畜禽養殖不得隨意棄置和處理病死畜禽;違反檢疫證明和畜禽標識管理規定的行為,動物防疫法已作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加強畜牧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對在畜牧業發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獎勵。
根據相關改革要求,完善有關畜禽遺傳資源管理制度。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對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在規定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的基礎上,授權國務院可以對批準機關作出特別規定。
完善有關種畜禽管理規定。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明確只有因沒有種畜禽而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新建種畜禽場才可以通過提供省級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說明文件的方式申請進口種畜禽。
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提出,建設畜禽養殖場要符合地方國土空間規劃,充分考慮本地區畜牧業發展要求。同時,應遵守有關生態環境、動物防疫、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關于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的規定,建議畜牧法對劃定禁養區域可作銜接性規定。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出修改:畜禽養殖場的選址、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禁養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同時明確,縣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建議結合現行法規定,并與草原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增加促進草畜平衡具體措施的規定。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國家鼓勵推行舍飼半舍飼圈養、季節性放牧、劃區輪牧等飼養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有的部門提出,牧區牛羊等家畜保費補貼制度只是牧區家畜保險制度的一部分,建議將“保費補貼制度”改為“保險制度”。有的部門提出,目前執行的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已包括草原畜牧業發展補貼政策,建議對有關表述作相應修改。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采納上述意見,完善相關表述。